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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对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备案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5 作者: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文件精神,在国家新标准、规定发布前,现就我市外墙保温材料备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墙保温系统备案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检验和分级,并提供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检验分级报告,凡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A1、A2级,其外墙保温系统不予备案。

      二、已取得《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的企业,涉及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板)、胶粉聚苯颗粒、发泡聚氨酯(PU)等燃烧性能达不到A1、A2级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企业,其《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暂停使用;涉及岩(矿)棉,玻璃棉,泡沫玻璃,无机保温砂浆等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提供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达到A1、A2级检验分级报告,重新核发《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

      三、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告知性专项备案中,应对外墙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规定把关,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A1、A2级不予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网址:http://www.qstl.com/news/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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